青岛农业大学文件
青农大校字〔2007〕75号
关于公布青岛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馆、场(厂):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定出台了《青岛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学生 实施细则 通知
青岛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10月18日印
共印15份
青岛农业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引导学生要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认定对象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经济困难程度,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档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为组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全院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期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临时组建指导巡查小组进行指导督查。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九条 认定标准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为一般困难、特殊困难二档。
(一)有下列情况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2.城镇户口,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学生上学费用)支出的;
3.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4.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5.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6.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2.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4.农村五保户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5.来自经济落后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生活费用的;
6.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或长期租用微机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者;
(二)购买高级通讯、娱乐电器(如高档手机、Mp3、Mp4)、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的;
(三)节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有吸烟、酗酒不良习惯的;
(五)家庭经济状况已好转,有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9至10月份进行,次年3月进行局部调整,调整幅度控制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10%以内。每年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每年5月份,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在校学生可自行从学校学工在线网站下载《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医疗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青岛农业大学ⅩⅩ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填写《青岛农业大学ⅩⅩ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收集《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做好审核和民主评议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具体认定工作:
(一)班主任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班主任组织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方式推选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候选对象,候选对象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30%。并按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由班主任和学生代表共同初步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班评议结果,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综合平衡后,确定本院认定推荐名单,并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期间,各学院对于存在异议的情况,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更正,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公示结束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组织所推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个人相关信息导入学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青岛农业大学ⅩⅩ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 每年3月份,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局部调整时,仍然按照本细则中所规定的认证程序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3月份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存在下列情况者,将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第二十条 被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将不能享受当年度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学生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院: 年级: 专业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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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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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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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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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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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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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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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口 |
□城镇 □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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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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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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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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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 残 |
□是□否 |
单亲 |
□是 □否 |
烈士子女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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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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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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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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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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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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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章 |
学生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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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
意见:
签章: |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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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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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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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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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青岛农业大学 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申请表
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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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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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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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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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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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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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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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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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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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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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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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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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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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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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家庭经济不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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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决定 |
学
院
意
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学院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学院公章)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
经学生所在学院提请,本中心认真核实,□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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