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09 11:21:06 浏览数:0
青岛农业大学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与广大学生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是学生中的骨干力量。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院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塑造学生干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学生干部是指在校、院级的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等组织担任职务的同学和班级两委会成员。
第三条 学生干部产生于学生,是广大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没有凌驾于学生之上特权。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产生,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经组织或班主任考核产生候选人,通过选举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产生。
第五条 对学生干部将施行聘任制和考核制,学生会干部由分团委代党总支任命聘任,班级干部由班主任任命聘任。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党、团组织、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第六条 学生干部任期为半年,可以连任。半年一考核,各类考核合格者,经同意可以连任。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局面。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2、按照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及学校规定的要求,努力学习,无不及格门次。
3、热爱集体,热爱学生工作,有为同学服务的献身精神。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以身作则。
4、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同学,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较高的道德水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5、有正义感,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6、服从管理,按章办事,顾全大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能当选为学生干部,已担任的要自动请辞学生干部职务。
1、违反校规、校纪或国家法律、法令,受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在任职期间有3门(含3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集体意识淡漠,工作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者。
4、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改者。
5、有严重的渎职或失职行为者。
6、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7、一学期无故旷课5节以上(含5节),无故迟到或早退达10次以上(含10次)者。
8、无故不参加各级学生干部工作会议累计3次者。
9、从事与其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和信誉者。
10、所在宿舍及本人扣分情况较严重且屡教不改者。
11、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业绩平平、分管工作滞后者。
12、学校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学生干部情况等。
第九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党、团组织或学生组织。
2、分团委、学生会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全委会讨论,对确有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其辞职,并上报学工办主管老师备案。
3、学工办主管老师根据该学生干部的表现,出具批准文件和对该生在担任干部期间的个人评价,在该生毕业时根据需要放入档案寄往用人单位以示参考。
第十条 根据第八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各级党、团组织或其它相应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程序将其免职或撤职,并将免职处分文件放入档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原则上一年内不能录用为学生干部:
1、有不及格者的同学下一学期仍无改进者。
2、学习成绩达不到专业前2/3以上者。
3、有违纪行为,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如不具备条件或不称职,由党团组织及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其中,院学生会主席调整,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团委提出意见,报院党总支批准。其他学生干部的调整,由所在的党组织、团组织、班级或主管部门按有关章程规定调整。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的考核办法暂行规定
学生干部是联系老师和学生的纽带,是优秀学生的代表,是学生工作开展水平和层次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更好的教育、培养和管理好学生干部,促进其成长成才,并对其在校期间为学校所做的工作和在工作中的表现,加以全面反映和鉴定,为学生干部的履历提供详细证明,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学生干部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团委及有关部门进行教育、培养、管理和考核。
第二条 院学生会干部,院学生团体的学生干部均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团委、政治辅导员具体管理和考核,各班级学生干部均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团委、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学院党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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